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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笔记:国内冲突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1) 冲突规范的结构:
(2) 冲突规范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范:将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范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1)查明义务。《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三)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涉港、澳、台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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