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1司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总结,司法考试中,国际三法的复习知识点较为复杂,不易理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1司考国际私法核心考点总结,希望对备考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考点复习的朋友们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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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 )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 )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频繁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频繁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
3.做法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协议缔结地、协议履行地、婚姻召开地、侵权做法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 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一样地区实施不一样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五、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甲→乙
2.转致:甲→乙→丙
3.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5.完全反致:只限于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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