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和国家根本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作为人民国家的总章程,宪法是立国安邦、强国发展、长治久安的总纲领。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引领性和宣示性。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将跟您详细讲述关于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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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地位和基本原则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宪法的地位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效力和法律权威。
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规范国家权利运行,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就是指国家主权这一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永远属于人民,人民有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我国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现行宪法不仅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实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方式,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人权原则。所谓人权就是作为一个自然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而是使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表述。我国宪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不仅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而且还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和从国家及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等社会经济权利。
(三)法治原则。法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是国家和公民的最高活动准则,任何国家机关、政党和团体、公民包括国家领导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国家任何权力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而对公民权利的任何限制也都必须源于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网友:请问我国宪法在以宪政为标的的诉讼中是怎样进行的呢?
律师:第一,初步审查和立案。本着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宪法救济机关 提出请求,宪法救济机关在接到控诉后,先按照案件性、当事人资格、穷尽法律救济、 宪法控诉对象等要求进行初步审查。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进入实质审查阶 段;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注:在德国,大约只有1%的宪法控诉能进入实质审查 阶段。对于退回的控诉,要附加理由。1963年和1985年分别通过法律,对明显无理的控 诉处以名义或者实际罚款。参见张千帆著:《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第17 9页。)
第二,审理。实行开庭审理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举证责 任,通常采用双重基准原则:(1)考虑到表达自由对于民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因此, 如果控诉的对象是规范表达自由的规范性文件,则假定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在这一前提 下,举证责任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者一方,由制定机关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合宪的 ,以推翻违宪之假定;如果制定者不能举证或者不能履行充分的举证责任,则违宪假定 成立。(2)除表达自由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表示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 关的尊重,以及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假定这些规范性文件合宪,举证责任由控诉者一方 承担。控诉者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该规范性文件违宪,则假定成立,该规范性文件合宪; 如果控诉者一方举证证明了规范性文件违宪,则推翻假定。
第三,裁判。英美法系国家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裁判相对比较简单,因为其诉讼标的 并不是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而是发生于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义务纠纷,普通法院是 为了裁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附带地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其无权在判决书中直接 宣布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因违反宪法而无效,只能在判决的理由部分拒绝适用被认为违 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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