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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之公民与国籍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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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落感 浏览量:02023-03-16 16: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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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司法考试宪法部分,公民与国籍是一个的重要考点,那么关于公民与国籍法律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树图网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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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考试宪法讲义之公民与国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二)《国籍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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