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渊源命题精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每年司法考试对宪法的考察也是贯彻始终,所以我们要格外的关注并将重点的知识加以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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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渊源命题精解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司法考试选举法修改条款全面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中的立法位阶解析
司考公民基本权利复习笔记
司考选举法修改条款总结
一、司考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制衡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则表现为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权力机关的组成成员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二、宪法的渊源、宪法典的结构、宪法规范(司考真题提示:2002年卷一第7题、2007年卷一第59题)
1、宪法的渊源
(1)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①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性法律只是普通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②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里,宪法惯例实际起着强大的决定性作用,如在英国,“国王临朝而不理政”、“英王提名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首相”、“内阁集体对下院负政治责任,共进共退”等等。成文宪法的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宪法惯例的存在及其作用,如在我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往往同时举行会议;国家重大决策,往往先由政协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进行协商、讨论,再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决定等等。
①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先例约束原则”,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的宪法问题做出的判例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②在成文宪法的国家,法院不能创设宪法规范,但有的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①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能否成为一个国家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渊源,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②西方有些国家,在本国的宪法中,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如美国宪法第6条规定,美国缔结和即将缔结的条约是美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该受其约束。
2、宪法典的结构
(1)序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序言。宪法序言的内容各国之间虽然都有不同,但是大致包括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
(2)正文
①国家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基本原则;
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与国家机构;
③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3)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是宪法的一部分,其法律效力与一般条文相同,并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的特点。
特定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条文和事项适用,有一定的范围,超出范围无效
临时性是指附则只对特定的时间或情况适用,有时间限制,一旦时间届满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其法律效力自然应该终止。
三、宪法与宪政(司考真题提示:2003年卷一第45题)
1、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1)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①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②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
③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2、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2)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3)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是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