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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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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中,选举制度是占分比较高的一个章节,需要考生特别准确地进行理解记忆。选举制度包括的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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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性程度。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因为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仍应准予行使政治权利。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同样享有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精神病人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利,而是因为其精神缺陷而不能正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以下含义:

(1)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以下形式上的不平等:

(1)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对选民负责。

(四)秘密投票原则

1、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后投入密封票箱。

2、可以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

3、不能亲自书写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二、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1、人大常委会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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