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八条【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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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事经济法辅导:清算组的组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两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