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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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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感染人 浏览量:22023-03-16 16: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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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二、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体现出以下特点:(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二)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民事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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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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