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的合理发展,约束企业行为而制定的一种法律,是对被破产企业的保护,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相关法人及个人的权利,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受到其他可能情况的损害,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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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破产立法、对各项破产制度和破产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一般准则。我国破产法有以下两项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原则国家干预原则,是指为确保破产程序能公正、有序地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行政、司法行为干预破产程序。这一原则主要体现为:
1、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行政机关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一般表现为对破产程序的发生、具体的破产活动以及破产后果的干预。如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债务企业申请破产的,应经过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由上级主管部门主持。
2、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干预。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的全面干预是国家干预原则的最主要体现。无论是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的和解和整顿,还是破产宣告、清算组成员的选任、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的终结,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介入和主持下进行的。第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破产法在保证债权人公平受到清偿的同时,亦兼顾了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破产制度之所以产生,就是为了避免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适用一般强制执行程序所带来的不公正受偿的结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确保债权人平等、公平受偿。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正确反映出客观经济关系对破产法的基本要求,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意志。如:自救原则则反映了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关系对破产法的要求。这种简单的商品经济关系要求上层建筑中的法与其相适应,因而使当时的破产法带有极其野蛮的特点,其抵债的范围不仅仅是债务人的财产,而且也包括了债务人的生命、名誉、自由和肉体。超过了文明时代的只有财产才能作为破产法的唯一客体的范围,使自救的范围非常大。因此,自救原则反映了这种客观经济关系,在当时是可行的。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人类的文明使自救的范围缩小,另一方面,机器大工业对国民经济影响极大,使统治阶级干预企业的破产问题。自救原则逐步被自救和公款相结合的原则所代替。这正反映了这个社会的客观经济关系和统治阶级的意志。
破产法是典型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规。它主要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罚则等内容。
1)实体规范。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称为实体规范,或实体法。破产法的实体规范主要有:债务人破产界限、破产财产的构成和管理、破产无效行为及撤销权、破产债务权的行使、破产宣告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别除权、取回权、抵销权、破产免责制度。
2)程序规范。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称为程序规范,或程序法。破产法的程序规范主要有: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程序、破产宣告、破产清算、以及破产程序终结等制度。
3)罚则。主要规定对破产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处罚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