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借贷的时候,都会签订欠条、借条、借款合同等等,这些都是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起诉的。那么借贷诉讼状范文?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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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诉讼状范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被告某某,女,19××年××月×日生,×族,住所地××市××区××路××号××室。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二)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约定月息为%。至××××年××月××日止,原告尚有本息元尚未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一)个人债务纠纷起诉流程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二)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一)原告主体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是借据上的债权人。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债务人在书写借条的时候并未写明借到谁的现金,债权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时候,有些债务人为了赖账,就会以“我没有向原告借钱,至于借条为什么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来进行抗辩。笔者认为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推定持有借条原件的人具有原告资格,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确无资格进行起诉,查实后应当告知更换原告进行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借据上的债权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有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否要追加其他的债权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不管是原、被告是否申请追加,法院都要依职权通知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否则就剥夺了其他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果其他债权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视为其放弃权利,可不予追加。如果债权人死亡,其所有的继承人都应当作为原告起诉。
(二)被告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被告应当是出具借条的债务人,如债务人借款后离婚,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名,但借款确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如债务人死亡,继承债务人财产的继承人作为被告,负有偿还的义务,但是只能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有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债务人、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为被告或者以债务人、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来提起诉讼;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应当允许。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当允许,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实践中,经常有在借条上直接写着“担保人×××”的情况,笔者认为,由于这种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属于人格保证且保证方式不明,应视为连带保证,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连带保证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