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成功的上诉,法院的管辖权必须是我们所考虑的问题,而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这个需要我们去提前了解。那么对于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的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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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书面审理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1、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
2、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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