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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民事主体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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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说明,法人说明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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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题二、民事主体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节 自然人

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基本原理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胎儿利益的保护

原则: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外

(1)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

(2)接受赠与

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3)侵权行为

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利益受损的,胎儿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7项人格利益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8类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个顺位\序

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 8岁以下

2.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 8岁以上18岁以下

2. 不能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 18以上

2. 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3. 16周岁以上+劳动收入

四、监护制度

(一)、监护人的确定

1.对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

2.产生依据

1法定监护

1父母

离婚不影响监护,抚养权纠纷而不是监护权纠纷

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2祖父母、外祖父母

3兄弟姐妹

4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

5公职监护人员

2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父母(养父母)

3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父母、父母以外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父母不免责就可。

***4指定监护

四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和法院(可直接找法院指定,法院有终局性效力)

争议解决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不服

30日内——法院司法指定

30日内——变更监护关系

直接法院司法指定

择优制定原则: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施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临时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不能由自然人担任。

***5成年人意定监护

通过书面委托合同,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

委托合同属性:1.可有偿可无偿。2.可书面可口头。3.受托人承担过错的违约责任。4.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5.解除后,有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

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成年人的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

6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无顺序人数限制,基于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通过委托合同。

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委托人依然是监护人,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二)、监护人职责

1.财产:非处分不可

2.人身

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无效

死后

原则:无效

例外:有效(父母共同决定+书面形式)

(三)、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1.基本原则:不得已而为之

2.适用情形

积极侵权(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和暴力伤害)

性侵害(直接撤销)诉讼时效:自受害人18周岁之日起计算,可中断;中断一次加三年

性侵害以外的侵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

消极侵权(怠于履行监护行为,使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吸毒、长期酗酒或服役)

兜底条款(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教唆或利用实施犯罪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

3.申请主体

有关个人

组织

民政部门

申请人:民政部门&撤销机关:人民法院

4.法律后果

设置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继续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抚养费

(四)、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1.适用情形

原则:确有悔改

例外:故意犯罪

2.前提: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3.申请主体:父母或子女

4.恢复机关:法院

5.法律后果: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1.被监护人去的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3.一方死亡

4.法院认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五、宣告失踪

1.法律关系流程图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其他近亲属

代位继承人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3.财产代管人

主体: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愿意担任的人

处置: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不包括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或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共有:必须共同决定 否则无权处分。第三人则可能善意取得。

诉讼地位:直接的原告或被告

六、宣告死亡

1.法律关系流程图

一般情形满4年,公告1年;意外事件满2年,公告1年;意外事件且证明0年,公告3个月——意外事件死亡日期为发生之日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配偶、父母、子女

履行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代位继承人

其他近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

原则不是,例外情况下是:人寿保险/养老保险金

3.法律效力

第二节 法人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性

1.财产独立:公司的财产和投资人(股东)的个人财产互相分离、互相独立。

2.人格独立: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独立: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股东)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法人人格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1.基本原理

1.设立中法人(主观题)

法人未成立→(全体设立人)视为合伙关系→对外承担无线连带责任

法人成立

择一选择:既不是按份,也不是连带。选设立人→合同相对性原理;选法人→利益承受理论。

2.存续中法人

3.清算中法人

2.超越经营范围

越权相对性无效理论

原则:有效

例外

限制经营(精神麻醉药品)

禁止经营(毒品)

特许经营(烟草)

二、法人的分类

1.设立的目的和功能

营利法人→对内将利润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投资人赚钱的工具)→登记制(市场监督局)

公司制

有限责任(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

非公司制

其他企业法人(国有企业)

非营利法人→不分配利润

事业单位法人(公立的学校和医院)→有的登记,有的成立(不得做保证人)

社会团体法人(律师协会\中国法学会)→有的登记,有的成立

捐助法人

基金会→为公益目的→登记制→民政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

社会服务机构(图书馆)

特别法人

机关发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三、基金会(捐助法人、财团法人→无成员、公益性)

1.权利

知情权

决定撤销权→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主管机关(民政部门)可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2.内设机关

决策机构→管理机关、理事会

执行机构→秘书处

监督机构→监事会

3.终止→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转给同类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四、法定代表人

行为

合同行为

职务行为→有法人承受法律后果

非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个人承担

***代表权的限制→公司的章程(仅具有内部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内外有别)

***表见代表(主观题)→本质:有理由相信→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公司)发生效力(商事外观主义)

职务侵权行为

执行职务造成损害→法人承担(外部)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内部)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一、基本原理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有顺序/承担责任的第二顺位)

二、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观题)

(1)总公司&分公司→拓展业务的地域范围→无连带责任问题;(2)母公司&子公司→为拓展业务范围→有连带责任问题

责任承担:有独立的缔约能力;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有法人承担,分支机构不足以承担的财产,由法人承担。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有效。3.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标的物的价值为1万,超过则效力待定;有附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效力待定。

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和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身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财产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既不影响人身关系,也不影响财产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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