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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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必须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概要
国务院《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概要
公开招标
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3.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概要
邀请招标(需批准)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概要
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不可替代)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概要
知识框架
招标准备
(一)招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 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组织形式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
招标人要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能力的
编制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3.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4.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6.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二)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 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 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 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 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三)标底
1.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2.标底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 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
(四)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并应拒绝高于最高投标 限价的投标报价。
2.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最高投标限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得随意上调或下浮。且除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外,还应公布各单 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注:最 高投标限价只是限制总价,不限制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4.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计价定额编制: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 计价办法。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出售: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 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备期:5 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
3.修期:3 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 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顺延。
4.异议期:2 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 2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资格审查★
(一)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技术装备情况、业绩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预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 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 人不得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三)资格后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 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发售招标文件★
1.出售: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
2.备期:20 日;编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
3.修期:15 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 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顺延。
4.异议期:10 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现场勘察和投标预备会★
(一)组织现场勘察
1.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 情况。
2.招标人不得(分别)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 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口说无凭)
(二)投标预备会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 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不能透露提问者的信息)
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一)接受投标文件
1.时限:投标截止前的合理时间。
2.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逾期送达
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4.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时间起开始计算,一般项目投标有效期为 60~90 天。
5.投标保证金退还
1)招标人终止招标,及时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投标截止日前撤回投标文件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3)中标合同签订后: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6.投标保证金没收: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注意:开标之前为撤回投标文件,开标之后为撤销投标文件)
开标★★
1.前提条件:投标人少于 3 个,不得开标;重新招标
2.时间: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3.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封闭
不封闭
4.主持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5.检查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 并公证
6.拆封、宣读: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均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7.异议:对开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答复。
评标
步骤间用箭头连接
步骤可包含子步骤
环形流程图
封闭
不封闭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一)确定中标人
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 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 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3.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 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 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签合同、履约保证金★
(一)签合同
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 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 容的其他协议。
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子主题3
(二)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 金额的 10%。
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 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 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封闭
不封闭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EPC 总承包
1.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 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 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3.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 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 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投标资格
(一)投标资格
1.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 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 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二)联合体投标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2.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 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4.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 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 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7.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 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投标报价
(一)投标文件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资格审查资料; 4.项目管理机构; 5.施工组织设计;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8.联合体协议书;若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投标人没有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9.投标保证金。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标报价一般规定
1.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投标报价应由投 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 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三)分部分项和单价措施项目
1.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1)在招投标过程中,若岀现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 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2)在施工中,若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 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2.综合单价中材料费的确定方法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材料净用量×(1+损耗率) 材料单价 =材料原价(出厂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四)总价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若出现工程量计算规范中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五)其它项目
1.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必须按照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暂定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结算时,按发承 包双方确认的实际数量计算合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 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六)规费和税金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七)投标总价
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 额一致。投标人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 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八)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5.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策略
(一)不平衡报价法
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分项工程的单价;通常对前期工程、工程量可能增加的工程等调高单价,反之则 调低。
一般来说,单价调整幅度不宜超过±10%,应用时需和资金时间价值分析相结合。
(二)多方案报价法
对招标文件中工程范围不明,某些条款不清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可在充分考虑风险,满 足原招标文件规定下,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先按原招标文件报价,然后提出“若某些条款作某些变动,报 价可降低多少......”,报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以利于中标。
运用以上两种技巧的前提:
(三)增加建议方案法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出建议时,可以对原设计方案提出新的建议,投标人可以提出技术上先进、操作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的建议。提出建议后要与原报价进行对比且有所降低。但要注意对原方案一定也要报价。建议方案 不要写得太具体,要保留方案的技术关键,防止招标人将此方案交给其他投标人。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 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必须对原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会被认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 质性响应”,而被废标
(四)突然降价法
报价是一件保密性很强的工作,但是对手往往通过各种渠道、手段来刺探情况,因此在报价时可采取迷惑对方 的方法,先按照一般情况报价或表现出自己对该工程兴趣不大,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再突然降价,提出一 个较原报价降低的新报价。该方法是针对竞争对手的,其运用的关键在于突然性,且需保证降价幅度在自己承受能力范围内。
(五)无利润报价法
投标人在可能中标的情况下拟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报价低的分包商,或对于分期投标的工程采取前段中标后段得 利,或为了开拓建筑市场、扭转企业长期无标的困境时采取的策略。
组建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 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含五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结论】5 人评标组,最多 1 人为业主代表,7 人评标组最多 2 人。
3.确定评标专家,采取随机抽取和直接确定两种方式。
1)一般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 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 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准备与初步评审
1.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2.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 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3.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 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修正后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若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其投标无效)
评标过程中的澄清,分为“确认型”澄清和“补正型”澄清两种。
确认型:
大写小写不一致;单价总价不一致;中文外文不一致。 补正型: 含义不明确:招标文件规定,产品质保期至少一年。某投标人在该条款上应答满足,但没具体说明承诺的质保 期究竟是一年、两年还是三年,会导致履约时存在不确定因素,但其应答又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此情形评 标委员会可以要求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具体质保期限。 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投标函中承诺一年;保修条款中承诺二年。 明显的文字错误:授权人姓名和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姓名不一致。
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 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重大偏差】——否决投标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细微偏差】——不否决投标
1)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 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 的有效性。
2)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 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 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 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7.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详细评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详细评审标准规定的量化因素及标准进行价格折算, 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 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只是选择中标人的依据,既不是投标价,也不是合同价。
(二)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 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人, 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定分离】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 中标候选人。
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 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定标的方法包括:排名定标法、抽签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抽签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
(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2.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 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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