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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月饼送礼的税会处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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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税会处理等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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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外购月饼送礼的税会处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外购月饼送给员工

1、会计处理

(1)购进月饼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决定将月饼或购物卡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4)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1)购买时: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实际发放购物卡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注: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5)代扣个税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注: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对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由于其不再用于生产流通,属于生产流通的终端,与一般的终端消费者没有区别,应该作为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不存在抵扣问题,所以当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就是普通的终端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增值税,不得予以抵扣。 增值税上没有职工福利的表述,发给员工不算是无偿赠送给他人(员工付出了劳动),因此发放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但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2)企业所得税处理

A、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由于外购礼品赠送员工,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法上需要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B、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将外购礼品赠送给员工,税务处理同自产产品送员工,即应按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在应付福利费中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限额扣除。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将购物卡赠送给员工,由于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 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甲企业发给员工的月饼,属人人有份的,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无法具体量化到个人的,如在职工食堂聚餐吃的月饼,参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有关回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购月饼送给客户

1、会计处理

(1)购进月饼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如购买的是购物卡: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礼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赠送购物卡时: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由于相关经济利益是进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经济利益流入,因此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3)代扣个税时: 在实际业务中,给客户赠送节日礼品因金额较小且为非货币性资产,往往无法代扣个税,所以这部分个税只能由企业承担。 借: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其他-代扣个税 贷:应交税费—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2、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根据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企业将购进的礼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实务中企业将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常用的是按第二种顺序确认销售价格,即视同销售价格=购进价格,进销相抵,不产生增值税应纳税额,前提进外购礼品取得了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的是购物卡,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需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借:管理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tips:1.购买免税或不征税的礼品用于赠送,如赠送图书、鲜活肉蛋产品、蔬菜,目前零售环节免税,视同销售后仍然免税(财税〔2012〕75号、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送购物卡,购物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在购卡环节,企业并未购进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将资金预先支付给售卡企业,售卡方也并未实际销售货物或服务,销售方开具的是不征税发票,售卡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赠送购物卡不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服务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也不能开具不征税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

(2)企业所得税处理

A、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五)用于对外捐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B、.计入费用 ①计入广告宣传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2020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计入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tips:对应的会计分录为: 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秋送月饼是记入广告宣传费还是业务招待费?一般来说,如果赠送的对象是潜在客户,对企业的形象、产品具有宣传作用,比如在礼品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传信息,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宣传费;如果业务招待的对象是现有客户,礼品的购买成本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进行填报。

C、如赠送的是购物卡,将购物卡赠送给客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tips:对应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处理

A.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B、如果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同时赠送礼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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