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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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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总结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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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会计知识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与第三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该组织

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

受委托的组织

委托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

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

下级机关经批准作出的

批准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且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该派出机构

该派出机构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设立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的要求与申请人相同。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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