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难点,审理思路相关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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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件主要类型
怠于履行提供或者答复义务的不作为诉讼
行政机关义务: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诉讼情形:被拒绝提供或逾期未答复,请求提供信息或履行答复职责
要求适当履行的给付诉讼
行政机关提供形式:原则按申请人要求,无法提供则用其他适当形式
申请人诉讼情形:认为提供信息不符合申请要求或法定适当形式
私人信息保护诉讼
当事人更正信息情形:认为自身相关信息记录不准,行政机关拒绝等情况可起诉
第三方权利人诉讼情形:认为公开信息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起诉
行政赔偿诉讼
起诉情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一并或单独起诉
类案审理难点
政府信息的范围界定相对宽泛
起诉情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可一并或单独起诉
法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规定
争议情况:临时保管材料、投诉信访材料等是否属于存疑
不予公开事由审查标准有待明确
法规规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不予公开
现状:认定标准未明确,司法审查标准有争议
滥用申请权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
现象: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串联,一人多申请、多人同信息申请普遍
争议:反复申请、内容重复,法院对当事人诉权及审查标准有分歧
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受案范围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正面列举,第2条排除规定
判断方式:审查申请信息公开情况和诉讼请求内容
确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适格原告的确定
定义: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
不同情形:依申请案件中申请人为相对人有资格;反向诉讼需证明信息侵权及受损;起诉不予答复需证明申请事实;起诉不予更正需证明相关情况;行政赔偿需证明受侵害损失
适格被告的确定
未经复议:包括作出答复、被申请机关及有授权的派出、内设机构
经过复议:维持或仅确认违法时,答复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有撤销等决定时,仅复议机关为被告
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是否合法
行政职权的审查
答复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派出机构及特定社会组织
前提条件:高校、行业协会等需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答复程序的审查
程序及时限:补正告知、征询第三方、作出答复、延长答复期限的具体时间规定
特殊情况:申请数量频次超合理需求可确定迟延期限;申请内容不明确,补正后继续程序,拒绝补正视为放弃,补正以一次为原则
认定事实的审查
审查内容:申请信息记录准确性、补正等环节记载全面性
不同答复:已公开告知途径;可公开提供信息或方法;不予公开说明理由;无信息告知不存在;非本机关说明理由或告知相关机关;重复申请不予处理;特殊信息按特别规定
适用法律的审查
适用法律:2019年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地方性法规
判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判决情形:行政机关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理由不成立或不作为违法
特殊情况:责令履行无意义则确认违法;一般不指明履行方式,仅要求重新答复
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适用情形: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不当、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
不同判决:应公开而拒绝或部分拒绝,撤销决定并限期公开;尚需调查裁量则限期重新答复;信息不符合要求则按要求提供
确认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
判决情形:告知内容错误、程序不当、逾期不答复
特殊情况:公开涉及隐私等无公共利益事由,确认违法并责令补救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被告已履行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
关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
隐私判断标准:主客观两方面,主观不愿被公众知悉,客观公开有明显不当影响
商业秘密判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标准
案例:H区建交委相关告知行为因证据不足被撤销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行为的判断
现状:法律未明确制裁措施,司法未建立有效防范机制
判定:长期相似申请且坚持诉讼,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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