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为职业技能中的薪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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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薪酬的管理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1款
本公司的薪资分配制度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和效率优先并兼顾公平的三个基本原则。
第2款
根据激励、⾼效的原则,在薪资分配中要把职⼯的收⼊与其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及⼯作业绩挂钩,实⾏浮动考核。
第3款
根据简单、实⽤的原则,公司在建⽴平等竞争、能者上庸者下的⽤⼈制度及相应的岗位职务系列基础上,倡导实⾏岗位薪点薪资制以及其他符合公司⽣产经营实际需要的薪资分配办法。
第1款
根据聘任、管理、考核、分配四权⼀体化的原则,公司总部各类⼈员、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员⼯的薪资分配统⼀由总公司⼈⼒资源部管理,并实⾏统⼀的岗位薪点薪资制。
第2款
各分公司、事业部聘任的⼈员薪资分配办法由聘任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作实际需要,⾃⾏确定。
第3款
总公司的年度实发薪资总额由董事会决定。总公司⼈⼒资源部根据总经理的指令对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与总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实⾏浮动管理。
第4款
总公司对所属各分公司、各事业部的薪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浮动考核管理。并要求各分公司、事业部对所属单位实⾏⼯效挂钩考核管理。
第1款
总公司的年度薪资总额计划由总公司⼈⼒资源部根据总公司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实施总量管理。薪资总额及经济指标的核定分别由总公司⼈⼒资源部和监控部负责,由⼈⼒资源部汇总后于执⾏年度前两个⽉度内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2款
公司总部及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均要严格执⾏总公司年度分解计划。超⼯挂钩指标⽀付薪资或未经公司总部批准在薪资总额外向员⼯个⼈发放钱物,均应视为越权⾏为,除追究有关⼈员的责任外,责任⼈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第1款
全公司的薪资总额挂钩基数以各单位实际发⽣薪资总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加以调整确定。全公司的效益指标为税后净利润。税后净利润指标基数以公司下达给各⼆级单位的计划指标为准。
第2款
各分公司、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在各单位实际执⾏额度基础上经总公司⼈⼒资源部、监控部审核后略做调整。
调整的依据是全公司的平均利润薪资率,即:当⼆级单位的利润薪资率与全公司的利润薪资率发⽣±5个百分占以上的差异时,就要对其进⾏调整。在调整⼯作中,要考虑该单位所在地区的年度薪资⽔平、该单位历年创利情况及员⼯构成等因素。
第3款
全公司的薪资总额基数及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和事业部的薪资总额基数确定后报公司总经理审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4款
经审核确定的各单位薪资总额基数⼀般不再调整。
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经总公司总经理审定,董事会批准,由总公司⼈⼒资源部修订。
第1款
职⼯薪资总额的增长必须以经济效益有较⼤增长为前提条件。只有全公司每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以上,全公司的薪资总额才能增加;各分公司、事业部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1%以上,才能增加本单位的薪资总额。
第2款
在完成前款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指标基础上,薪资总额与税后净利润紧密挂钩,上下浮动,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第3款
核定各单位下年度薪资总额计划指标的计算依据是各单位的利润薪资率,即:所有分项基数的加权平均即为全公司的利润薪资率。
已核定的利润薪资率相对固定,当实现净利润指标增长或下降时,薪资总额指标相应⾃动调整。
第4款
税后净利润指标的调整和完成情况以总公司监控部门的核定为准。⼈⼒资源部提出薪资挂钩决算⽅案,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
第5款
⼯效挂钩实⾏半年预算、年终决算。在计划执⾏年,如上半年的利润指标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进度计划时,本单位要扣发所有⼈员的半年奖⾦;当税后净利润⽐前⼀年下降时,除扣发奖⾦外,还要按其利润薪资率调减其下半年的薪资总额。
全公司的利润指标下降或增速下降时,全公司所有员⼯都要调减薪资或扣发奖⾦。
第1款
公司员⼯的薪资由以下三个单元构成:
1、基本薪资(岗位薪点资等);
2、岗位⼯作津贴,包括①岗位职务津贴;②公务车津贴;③住房津贴;
3、奖⾦。
第2款
薪资各单元考核结果相加为员⼯⽉实得薪资。
第3款
奖⾦为年中和年末根据半年和全年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发放。
总公司⾼级管理⼈员和分公司、事业部的总经理及销售⼈员不参加本单位员⼯的奖⾦分配,根据公司预先规定的经营销售标准,实⾏经营者年薪制或经营⽬标责任制奖⾦制度,其奖惩兑现与本单位奖⾦分配同步实施。
第1款
岗位薪点薪资制本公司⾸选基本薪资制度。
⽉考核系数为⽉⼯作⽬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职责系数取值。
对应的基本薪资根据年终⼯作结果决定是否兑现。
第2款
本单位薪点值是根据员⼯所在单位的薪资总额与本单位全体员⼯薪点之和计算出来的,即:各单位薪点值变动情况要在实施前报总公司⼈⼒资源部备案。
第3款
员⼯个⼈薪资薪点是根据员⼯个⼈的条件或⼯作业绩决定的下列七个⽅⾯薪资薪点之和:
1、岗位职务薪点
岗位职务薪点根据员⼯所在⼯作岗位或所担任的职务确定。
岗位职务发⽣变动,其岗位职务薪点从第⼆个⽉⼀⽇起调整。
2、学历薪点
①为吸引⾼素质⼈才并⿎励在职员⼯提⾼⾃⼰的素质,特设学历薪点;
②学历薪点以国家教育部正式承认学历为准;
③学历薪点从中专开始计算;
④学历薪点从⼈⼒资源部正式认定之⽇开始享受;
⑤员⼯有义务向⼈⼒资源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凡弄虚作假享受相应待遇,⼀经查实,即该追偿,并给予相应处分。
3、岗位年功薪点
岗位年功薪点只限于在本级别岗位最⾼薪点档位上⼯作满2年的员⼯。
增薪的标准是:
①年终⼯作业绩考核优秀者,可增加相当本岗位现档位级差1%的薪点;
②年终⼯作业绩考核良好者,可增加相当本岗位现档位级差5%的薪点;
③年终⼯作业绩考核称职者,不增加薪点;
④年终⼯作业绩考核不称职者,可增加相当本岗位现档位级差——3%的薪点;
⑤凡因本⼈责任给公司造成较⼤损失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和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从处罚之⽇起增加相当本岗位现档位级差—5%⾄——3%的薪点。
岗位年功薪点从满岗2年起实施,⾄调整到⾼级别岗位为⽌。调整到⾼级岗位后,其原岗位薪点按有关规定正常调整,保留岗位年功薪点。
4、兼职薪点
兼职薪点是对在⼯作量满岗岗位上⼯作的员⼯兼职⼯作的兼职报酬。标准是:
①兼任⼀个满岗业务⼯作岗位,平均需要每天加班4个⼩时以上者,其兼职薪点为所兼岗位薪点中档档位标准的1%;
②兼任⼀个满岗业务⼯作岗位,平均需要每天加班4⼩时以下者,其兼职薪点为所兼岗位薪点中档档位标准的5%;
③⼀个员⼯从事两个业务⼯作或所兼⼯作不需要经常占⽤⾮⼯作时间者,不享受兼职薪点;
④兼任党政⼯作,需要占⽤⾮⼯作时间每周3⼩时以上者,兼职薪点为本岗位现档位1个级并⾮的薪点;
⑤兼职薪点从兼职⼯作的第⼆个⽉起执⾏。兼职⼯作结束,兼职薪点即⾏取消。
5、技能薪点
①为⿎励员⼯的积极钻研业务和提⾼专业技术⽔平,特设技能薪点。每个员⼯都可以根据本⼈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取得相应的技能薪点。
②技能薪点的取得,需要本⼈申请,以⼈⼒资源部考核或审查认定结果为准。
6、奖励薪点
奖励薪点有分配权的业务领导对所属员⼯⼯作表现的临时性奖励。
(1)奖励范围包括:
①⾮兼职⼯作⽆报酬的加班或兼职⼯作超量加班;
②近期⼯作表现优异;
③对公司⼯作作出突出贡献;
④在社会⽣活中,见义勇为等⾼素质⾏为,为公司赢得了社会声誉;
⑤其他需要表彰奖励的⾏为。
(2)奖励幅度从⼀个本档位级差的薪点⾄⼀个本岗位满岗薪点。⼀般不应奖励过多⽽造成管理单位的薪点值下降。
(3)奖励期限分别为⼀个⽉;三个⽉;六个⽉;⼗⼆个⽉4种。期满,奖励⾃⾏结束。
7、特聘薪点
特聘薪点是对社会热门⼈才、⾼新技术⼈才、有特殊才能的经营管理⼈才及其他公司需要的各类急城⼈才在薪酬⽅⾯的补偿。
(1)补偿幅度为该员⼯应聘岗位全部薪酬与当期此类劳动⼒市场价格的差额。
(2)特聘薪点的决定权属有聘雇权的单位主管。
第1款
岗位⼯作津贴包括:①岗位职务津贴;②公车使⽤津贴;③⼯龄津贴。
实⾏销售包⼲提成薪资等承包薪资、计件包⼲薪资制的员⼯,其包⼲薪资中已包含了岗位职务津贴和公车使⽤津贴,所以不再享受此⼆项津贴。
岗位⼯作津贴是薪资外对员⼯⾃费⽀付⼯作费⽤的补偿,所以不与薪资⼀起发放,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员⼯业务范围、核定标准另⾏按⽉制表计发。
第2款
岗位职务津贴根据员⼯的业务⼯作范围和等级按实际出勤⼯作⽇计发,⾮因⼯未到岗⼯作均不发放岗位职务津贴,特殊情况由本单位主管审批。
第3款
⼯龄津贴按照员⼯实际⼯龄每年增发⼀个薪点。
第1款
本公司每半年发放⼀次奖⾦。公司根据半年和年终业绩报告对企业当期经济效益作出较⼤贡献的员⼯给予奖励。
第2款
奖⾦兑现的前提标准是,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指标达到了董事会的要求。凡未达到分解标准要求的单位⼀律不得发放奖⾦,除销售⼈员外⼀般都不再补发。
第3款
奖⾦⽀付的标准:
1、签订经营⽬标责任书的经营管理⼈员和销售⼈员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2、其他员⼯的发放标准:个⼈本期⽉实得平均薪资额×加发⽉数
加发⽉数由各分配单位根据实际应分配奖⾦总额⾃⾏决定。
第4款
各单位应分配奖⾦总额根据本单位⼯效挂钩预决算结果在应增资额中列⽀。
第1款
公司新进⼈员在试⽤期内薪资标准按本岗位本档位薪资标准的7%执⾏。
第2款
新到岗⼈员薪资标准从本级别岗位最低档位执⾏,满⼀年考核良好以上,晋升⼀个档位,⾄满岗为⽌。同级别转岗执⾏原岗位新薪资标准。满岗2后没有晋级晋岗的,可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增加岗位年功薪资。
第1款
加班薪资
1、直接⽣产、经营、技术服务⼈员因⼯作需要,经有薪资⽀付权的领导批准加班加点,可以依照其加班加点时间计发加班薪资。⾮直接⽣产经营技术服务办员执⾏综合计算⼯时和不定⼯时⼯作制,每⽉请病事假3个⼯作⽇以内不扣发薪资,在正常⼯作⽇和休息⽇加班加点⼀般也不计发加班薪资。在节假⽇加班,经有薪资⽀付权的领导批准可以按照同⼀标准计发加班薪资。但应尽量先给予休息补偿。
2、加班薪资的计算标准为:正常⼯作⽇加班薪资为本⼈⼩时薪资的15%;休息⽇加班薪资为本⽇薪资的2%;节假⽇加班薪资为本⽇薪资的3%。
3、由于公司施⾏薪资制,所以加班薪资也按薪点计算,统⼀到⽉薪资中计发。
第2款
公司安排员⼯参加社会活动或经有薪资⽀付权的领导批准参加的各类社会活动应视为正常到岗⼯作,可享受⼀切在岗⼯作的薪资待遇。
第3款
员⼯依法享受本公司规定的年休假、探亲假、丧假期间,不扣发本⼈薪资。但不得因个⼈休假影响公司正常⼯作。
第4款
员⼯请病事假,依据本制度第⼗⼀第1款规定标准各发薪资。
第1款
⽀付时间
本公司执⾏下发⽉薪制度,每⽉5⽇根据上⽉的⼯作业绩考核结果向员⼯⽀付上⽉的薪资。各独⽴发薪单位可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适当调整发薪时间。并及时发薪时间报总公司⼈⼒资源部备案。
第2款
⽀付形式
总公司执⾏下发⽉薪制度,每⽉5⽇根据上⽉的⼯作业绩考核结果向员⼯⽀付上⽉的薪资。各独⽴发薪单位可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逐步向银⾏代发薪资的形式过渡。
第3款
⽀付责任
1、薪资要⽀付给员⼯本⼈或受其委任的本公司员⼯、本⼈亲属以及持有员⼯本⼈委托书的其他有关⼈员。
2、公司为每个员⼯设⽴独⽴的薪资⽀付清单。薪资领取⼈要在薪资清单上签章。薪资⽀付清单每年⼀张,长期保存。
3、薪资计发⼈员及其他各类公司员⼯均不得随意打听、传播别⼈的薪资收⼊情况,更不得以此要挟公司为其加薪。违者,按严重违章违纪处罚。
第4款
代扣缴责任
1、各独⽴薪资⽀付单位都有义务代扣代缴个⼈所得税及其他法定薪资代扣缴⾏为。
2、因员⼯个⼈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应赔偿的,可以在本⼈⽉薪总额2%范围内扣缴。
第5款
最低薪资标准
1、在员⼯正常到岗并完成本职⼯作提前下,⽉薪资⽀付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薪资标准。
2、如发⽣⾮员⼯个⼈原因⼀个⽉以上停⼯,公司要保证⽀付给员⼯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代⽣活费标准。
第1款
本规定经公司经理批准,从发布之⽇起实施。
第2款
本规定中各条款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部分条款修订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发布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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