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劳务派遣3内容包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划分,派遣工与正式工的同工同酬,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等主要内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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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3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缔约义务和告知义务
派遣单位作为招工雇主,应当与派遣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告知义务的内容,除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时的一般缔约告知义务外,还应当包括劳务派遣所持有的内容。
劳动基准义务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过程的管理者是用工单位而非派遣单位,故遵守劳动基准的义务一般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单位虽然不管理劳动过程,但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基准有督促义务。
劳动报酬和福利义务
派遣单位由于不使用派遣工的劳动力,故其就劳动报酬和福利仅承担支付义务。用工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应当负担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福利。主要义务还有同工同酬义务和工资调整义务。
社会保险义务
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的签约人,应当是派遣工社会保险费参保人和缴费人。
派遣单位还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派遣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其他义务
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对派遣工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派遣工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协调处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用工单位不得将派遣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除法定可退回的情形外,不得将派遣期限未满的派遣工退回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派遣工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63条第1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同工”仅以岗位作为界定的标志,即派遣工与正式工在“本单位同类岗位”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同酬”在空间范围和衡量标准上具有两个层次,即:用工单位同类岗位上部分使用即 派遣工的,“同酬”只在本单位同类岗位比较;用工单位同类岗位上全部使用派遣派 工的,“同酬”则超出本单位而在其所在地区作社会比较。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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