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四节:个人所得税税率知识要点。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4节思维导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经济法基础》第四章第4节思维导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6f7c90af05f2b0e5d127b58442654a6
《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工资、薪金所得自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下同)起,适用 3% ~45% 的超额累进税率。
适用 5%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
税率为 20% ,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即只征收 70% 的税额,其实际税率为 14% 。
税率为 20% 。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加成征税采取超额累进办法, 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 20000 ~ 50000 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 5 成;
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加征 10 成。
税率为 20% 。
自2008 年 10 月 9 日(含)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从2008 年 3 月 1 日(含)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