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之失业保险知识点总结概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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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之失业保险知识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失业保险自产生以来,已在世界各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如果将其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大部分国家实行该种制度,其中约有半数国家的实施范围包括大多数企业雇员,其余国家的实施范围则以工商业雇员为限。
第二,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不是由政府管理,而是由工会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管理,政府给予大量补贴。
第三,失业补助制度。
失业救济金只限于发给符合经济情况或收入调查规定条件的失业者,超过规定条件的失业者不能享受。
第四,双重失业保险制度。
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也有由政府供给资金的、以经济情况为依据的失业补助制度。
我国从1986年开始,为配合劳动合同制的实行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建立了面向国有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制度。
因此,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因对象的不同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
(1)年龄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阶段的人口。
至于劳动年龄的界限,各国的规定略有差异,而世界银行将这个界限统一规定为15至60岁。
(2)身份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必须具有曾经就业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身份条件,即必须是原来已经从事有酬劳动、并按规定缴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
(3)原因条件
只有由于非自愿原因而失业的劳动者才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此外,还有一种失业,即其虽属非自愿失业,但失业原因系失业者个人造成,责任全在本人,对这类失业者也应与对待自愿失业一样,不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4)主观条件
失业保险的享受对象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劳动能力,并在主观上具备就业意愿。
失业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社会保险主管机构进行登记,要求重新就业,或有明确表示重新工作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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