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通论总结概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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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第四章:物权通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是主体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2)物权是排他性的财产权;
(3)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
(4)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不特定。
(1)物权的客体是物。
(2)物的分类:
①动产和不动产;
②主物与从物;
③原物与孳息。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类型及各类型的内容,均以民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为限。
(2)物权的分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②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③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2)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
①买卖不破租赁;
②先租后抵;
③经预告登记的债权。
6.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人有权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的效力;
7.物权的妨害排除力;排除他人妨害,恢复物权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