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总结概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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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四章:消费税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生产
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纳税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终端销售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移送时纳税
2.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单位的,由受托方(个人除外)向委托方代收代缴
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
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直接出售不纳税(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
3.进口
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4.零售
金、银、铂、钻首饰及饰品
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或进口+零售)
5.批发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生产+批发)
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给烟草批发企业不缴税
1. 健康:烟、酒
2. 环保:鞭炮焰火、成品油、摩托车、小汽车、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
3. 奢侈: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
1.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
初级会计考试中价外费用、零售价、含税销售额、普通发票金额都含税,有规定从其规定
2.从量计征 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的确定:
① 销售时为销售的数量
② 自产自用时为移送的使用数量
③ 委托加工时为收回的数量
④ 进口时为海关核定的数量
3. 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特殊销售额
自设非独立门市销售,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与销售数量计税
换、投、抵 按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并入销售额计税
以旧换新的金银首饰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税(新-旧 差价)
1.酒类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手表、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电池、涂料
2.已纳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零售环节征收的金银首饰
3.同一税目中的应税消费品的连续加工可以扣除,不得跨税目扣除
4.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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