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税法基本原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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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知识点:税法基本原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税法:制定法,义务性法规,具有综合性
1. 税收法律主义
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具体原则:
①课税要素法定:必须由法律直接规定
②课税要素明确: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地明确而不出现歧义、矛盾,在基本内容上不出现漏洞
③依法稽征:税务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稽核征收,而无权变动法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2. 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法律上的税收公平)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公众信任原则。税收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充足的依据,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有所怀疑
4.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1.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务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 不溯及既往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沿用旧法。
对税法中溯及既往的规定,对纳税人有利的,予以承认;对纳税人不利的,则不予承认。
3.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税法不具有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纳税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寻求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事先履行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纳税义务
1、税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地方范围内有效。
【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①通过一段时间后开始生效;
②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最常见
③公布后授权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施日期。
(2)税法的失效
①以新税法代替旧税法——最常见;
②直接宣布废止某项税法;
③税法本身规定废止的日期——很少用。
(3)溯及力
①实体法从旧原则,禁止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
②程序法从新原则(从新)
③有利溯及原则(从旧兼从轻);
④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
【对人的效力】
①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属人属地相结合
2、税法的解释
【法定解释的特性】:专属性、权威性、针对性。
【法定解释解释的分类】
按解释权限划分
立法解释
税收立法机关对所设立税法的正式解释
解释主体: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法律;②国务院解释税收行政法规;③地方人大常委会解释地方税收法规。
效力及特点:①解释效力=被解释的法的效力;②可作为判案依据;③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司法机关对如何具体办理税务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所作的具体解释
解释主体:①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③由两高联合作出的共同解释
效力及特点:①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判案依据;②审判解释和检查解释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决定。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收法律法规等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
解释主体: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效力及特点:①执法中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原则上不能作为法庭判案直接依据;②税务机关个别性行政解释不得在诉讼提出后作出。
解释尺度划分
字面解释:必须严格依税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限制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窄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扩充解释:对税法条文所进行的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般不将其作为一项解释方法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