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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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六章:房产税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房产税:
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谁受益,谁负担)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子主题 1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②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③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④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⑤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⑥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⑦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⑧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 纳税地点:
房产所在地
3. 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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