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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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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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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契税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承受方,也就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互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征税范围

契税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作为征税对象。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4.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5.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6.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共有人增减、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三、税率

实行幅度税率3%-5%和地方差别税率

四、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

适用情形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②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计税依据

不含增值税

核定价格

适用情形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权属行为

具体计税依据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互换价格差额

适用情形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①土地换土地

②房换房

③土地换房

具体计税依据

①互换价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零

②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出让价款

适用情形

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

具体计税依据

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核定价格与差额

适用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具体计税依据

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核定

五、契就税收优惠

1.全国法定免税情形:

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②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③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⑤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地方酌定减免税情形:

①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②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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