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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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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六章财产和行为税法律制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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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经济法基础》第六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纳税人

基本原则 “实际使用人缴纳”

1.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

注:

无论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以及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都应征税。

三、税率:定额税率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测定过的按测定土地面积;

2.尚未测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面积;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申报的土地面积。

五、税收优惠

1.免税规定

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②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③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④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⑤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⑥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年。

2.特殊规定

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 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 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①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 ,免征;

② 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交税。

六、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

2.纳税地点:

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① 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②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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