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第八章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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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诸要素)
1、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
2、选择要件:
危害结果;行为对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在犯罪构成中占有中心地位(无行为既无犯罪)
(2)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一、概念:
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有体性: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3、有害性:具备刑事违法、严重危害社会。
三、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1、无意识或无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举动。
2、欠缺有害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四、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
1、概念: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身条件的作为:利用自身身体的作为;利用自己的自然身份实施的作为;利用自己的法定身份实施的作为。
(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
五、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作为
1、概念:
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却未实施的行为。即“应为能为而不为”。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3、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应考虑义务时限、义务对象)
(3)由行为人先行行为而引起的义务
4、不作为的分类:
(1)纯正的不作为: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只能由不作为行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
(2)不纯正的不作为: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又可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实际上以不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如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将受害人饿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