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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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从属性
(1)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
(2)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3)转移上的从属性
债权转让时,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除非让与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4)效力上的从属性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此无效,抵押权或者质权未设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承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没有过错的,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的范围为限。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请求返还超出部分。
2.物上代位性
(1)原则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
(2)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对象
①给付义务人接收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②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担保物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担保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担保物权人不得在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3.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要以其全部去担保主债权的各个部分。
(1)就担保财产而言,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有权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
(2)就主债权而言,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有权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
4.优先受偿性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就担保财产的价值有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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