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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消灭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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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民法》知识点:担保物权的实现和消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到期未能实现时,担保物权人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1.协商实现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协商实现,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以担保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协商的当事人

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当事人,就是担保物权合同的当事人,即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

(2)担保人的债权人对协商实现担保物权协议的撤销权

实现担保物权的协议,损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协议。

(3)担保物变价方式

①拍卖,是指通过拍卖竞价程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②变卖,是指通过普通的出卖方式出卖担保物,以所获价金供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③折价,是指在对担保物评估作价的基础上,由担保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且根据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方式。

(4)禁止流质约款

①流质条款的含义

流质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债权人无需评估作价,取得特定财产所有权后,双方债权债务消灭。

②流质约款的效力

当事人担保合同中所达成的流质条款约定无效。因此,即使合同中约定了流质条款,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就特定财产变价受偿,或者要求在评估作价、多退少补的基础上,由债权人取得特定财产的所有权。

③折价与流质约款的区别

根据流质约款,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并不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条件,不具有“担保物变价”的性质;

根据折价,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则是以担保物的评估作价为基础,具有“多退少补”的担保物变价内涵。

2.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1)原则

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未能就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合同约定仲裁条款

担保物权人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以担保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主张驳回申请的,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已经成就的,应当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②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实质性争议的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告知可以就有争议的部分申请仲裁;

③当事人对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赔偿金等);

5.混同(指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6.免责的债务承担时,未经提供物保的第三人书面同意,被免责承担的债务部分不再受物权担保;

7.共同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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