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章节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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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无需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存续期间,某一按份共有人向按份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两种情形,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
(2)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
2.须以第三人受让该份额的“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
3.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1.转让人通知了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且通知中包含了同等条件内容的:
(1)以转让人通知载明的期间为准,但不得短于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2)转让人的通知中未载明期间的,为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
2.转让人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的事实,或通知中未包含同等条件内容。此时,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界定方式为:
(1)自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2)其他共有人自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该权利消灭。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的确定方法:
①不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为受让人办理不动产共有登记之日起转移;
②动产共有份额权属,自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共有份额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共有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如未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导致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未能主张。
其救济规则如下:
1.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但不得主张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2.其他按份共有人指导后,在除斥期间内,仍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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