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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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代位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并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债务人的名义)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等相对人,故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消极行为,而非债务人不当减少自身财产的积极行为,故不同于撤销权。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又称为代位之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原则: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此处的相对人既包括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也包括其担保人等从债务人。
3.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具有人身性。
人身性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4.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
此处的“怠于行使”,专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5.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已经影响到(而不是现实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也即债务人没有其余的财产可供清偿债务。
行使方式:诉讼
1.原告:债权人
2.被告:相对人
3.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以追加为第三人
行使范围
债权人请求的数额以到期债权为限,且不得超过债务人的债务
被告可主张的抗辩
1.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原债的抗辩)
2.援用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的抗辩)
3.援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于原告的程序抗辩权(包括主管、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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