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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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夫妻财产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法定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解析:
(1)知识产权的收益与知识产权本身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2)民法典第1063第3项规定: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3)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收益、自然增值与孳息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房屋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定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条解析:
(1)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内容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共有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形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法律效力
①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夫妻财产制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37条: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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