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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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物权的取得和变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始取得
又称固有取得,指非依据他人既存之权利取得物权,乃从无到有之取得。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者大抵属之。
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没有权利
第二种:取得权利时,物上有权利,但是不是基于物上的权利受让取得,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特殊情形
典型的原始取得有生产、合法建造、征收、先占、添附、收取孳息等 存款利息、制作桌椅、无主物先占。原始取得一般是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
继受取得
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概括继受取得”与“特定继受取得”
前者指继受人概括取得他人一切权利,如继承、企业的合并等
后者指继受人仅取得特定权利,如受让他人所有权之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大都属于继受取得。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遗嘱继承房屋是继受取得
区分目的
1.继受取得,不仅取得的是权利,还包括物上的负担
2.原始取得,对取得人而言,物上无任何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删除了遗赠的规定,因为遗赠制度下的物权变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引发的物权变动,需要进行公示公信。遗赠,是指遗赠人以遗嘱对继承人以外第三人所作的赠与,而使继承人负执行义务的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取得权利以“某种事实”(事件、事实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发生为准,无需登记与交付
(2)取得后又处分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否则只能发生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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