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知识点复习第14章 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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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的类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继续犯
(1)概念:
=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至实行终了,其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处理:
继续犯虽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法律对属于继续犯这种犯罪形态的犯罪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处理时只要依照法律即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类型: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遗弃罪、窝藏罪。
2、想象竞合犯
(1)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特征:
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一个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3)处理:
从一重罪处断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
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处断:
由于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所以在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即可。
1、结合犯
(1)概念:
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性质不同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如日本的强盗强奸罪。
(2)处断:
我国刑法,没有典型的结合犯。对于结合犯,只需按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
(3)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分:
①结合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一个新罪;
②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犯罪的结合。可以有未遂形态。
③结合犯的数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须有因果关系。
2、集合犯
(1)概念:
是指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如非法行医罪。
(2)类型:
①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构成的赌博罪。
②营业犯: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惯犯
(1)概念:
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腐化生活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刑法对其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情形。
(2)类别:
惯犯可为为常习惯犯和常业惯犯。常习犯是犯罪成为习癖的情形,常业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的情形。我国刑法有赌博惯犯的规定,“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
1、连续犯
(1)概念:
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2)处断:
①对连续犯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一般的连续犯,应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如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只能在该罪的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
②如果刑法将危害严重的常见连续犯,作为情节加重犯予以规定,就应该依照该罪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如对于多次抢劫的,就应当依照加重抢劫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2、牵连犯
(1)概念:
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2)特征:
①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
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③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④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吸收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对行为人仅以吸收行为定罪量刑,而对被吸收行为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如入室盗窃。
(2)特征: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和基础;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处断:对于吸收犯,因被吸收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所以对被吸收行为置之不论,仅以吸收行为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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