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法》知识点:民法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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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民法物权变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物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
2.继受取得:
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取得的物权,包括创设和移转两种形式。
①创设取得,是指物权人在物上为他人设立他物权。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②移转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移转给他人。如因买卖、借贷、互易、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二)区分原则
1.法律行为是否成立与生效,依照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规范判断。
2.物权变动是否发生,依照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规范判断。
3.因欠缺公示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一)基本原则:
登记/交付生效主义
公式:有效合同+登记/交付=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即债权行为必须有效,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
2.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3.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三大例外:登记对抗主义
公式: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物权变动的发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须登记,即可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
5、取得后又处分该不动产的,须经“双重登记”手续(先办理宣示登记,再办理移转登记或者设立登记),才能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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