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数罪并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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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①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②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③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四种:
①并科原则,也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处罚原则。
②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之刑吸收轻罪之刑的合并处罚原则。
③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者已经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原则。
④折中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根据不同情况以某一并罚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我国刑罚的数罪并罚原则,具有以下特点: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但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地位。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有以下特点:
①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低于死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
②判决宣告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不再执行,也不能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③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区分如下情况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b.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吸收原则,即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c.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取并科原则,即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
a.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同一种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④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根据附加刑种类的不同,分别采用并科、合并和分别执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