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诉法》知识点: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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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点:举证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方式: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后的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
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2、时间: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
1、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3、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1、当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
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未逾期
4、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予以训诫、罚款。
5、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6、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 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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