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大学法学专业《民诉法》知识点: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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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知识点:裁定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本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本院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受理该案;
3.受移送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4.只能移送一次。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对受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
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1.上级移给下级:
确有必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下级移给上级:
认为需要,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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