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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知识产权第一编著作权法知识总结树形表格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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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知识产权第一编著作权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著作权概述

(一)概念:

指作者或其他人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二)著作权与物权

1、联系:

二者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属于一种绝对权利,都有独占性,二者由于标的不同,互不排斥,两种权利可同时存在。

2、区别:

1)标的不同。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作品,思想感情的表达;物权的标的是有形的动产和不动产。 2)独占性、排他性、占有方式不同。著作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弱,可同时为多个主体使用;物权的独占性、排他性强,同一时间只能归一个个体使用,多是实际占有。 3)权利实现方式不同。著作权是作为,物权是不作为。

(三)著作权与工业产权

1、联系:都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客体无形无体。

2、区别:

著作权

客体标的不同:作品、思想情感的表达

独占性不同:弱性表现

时间性不同:直至作者死亡后50年

产生方式不同:自动产生

工业产权

客体标的不同:识别性标的。注册商标、新产品、新方法

独占性不同:强性表现

时间性不同:发表之日起50年(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可无限次续展; 发明—20年;外观—10年)

产生方式不同:申请登记,依法授权产生

1、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末,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 3、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改。

二、著作权法

(一)概念:

著作权法是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利用、保护和限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点:

1、特别法;

2、既有强制性规范,又有任意性规范,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权利本位法);

3、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4、公法性质与私法性质相结合,以私法性质为主;

5、既是国内法,又是涉外法。

(三)立法状况:

1、我国著作权立法始于清末,1910年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2、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相继于1915年和1928年分别颁布过著作权法; 3、1990年9月7日,七届人大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改。

(四)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以维护作者及其相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的原则;

3、兼顾国家、集体和著作权人的利益为原则;

4、兼顾作者及其传播者的利益为原则;

5、兼顾作者以及广大公众的利益为原则;

6、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原则。

三、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一)概念:

作权人是依法对文学、艺术、科技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包括:作者其他著作权人 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分类:

(二)分类:

1、原始主体(原始取得):作者

2、内国主体保护对象不同

(三)作者——主要著作权主体

1、概念:作者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的直接创作人。 事实作者:自然人法定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2、广义的作者:

1)创作作品的公民

2)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其意志,并由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法定作者

3)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推定作者

狭义作者:创作作品的人(研究范围)

(四)、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合作作品是指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2)、分类: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和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

3)、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思表示;(2)必须有合作创作的意图; 客观要件:(1)必须有合作创作的行为;(2)必须有完整的作品。

4)、归属:

(1)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汇编作品,又称集体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2)、归属:

(1)在汇编作品受法律保护下,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2)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额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事著作权; (3)对没被汇编的作品、数据、材料可以产生新的著作权。

3、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视听作品是指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归属:——可单独使用的可以单独使用,但是不得侵犯整体利益。(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人投资并承担风险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3)制片人以外的作者依法根据合同获得报酬。

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2)、构成要件:

1)公民是因职务而创作的。①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是劳务关系; ②作品的创作应为作者的职责; ③作品的使用应属于单位使用的范围。——业务范畴、正常工作的范畴 (2)作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民个人的意志。 (3)必须有产生作品的行为。

3)、归属: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为归事实作品: ①作品完成后,单位拥有优先使用权; 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不使用,单位或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对方不得拒绝, 所得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④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仍可使用。

(2)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者不享有署名权,仅享有以合同约定向单位索取报酬的权利。 ①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单位给作者一定的奖励。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委托作品是指受人委托或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也称定作作品。

2)、归属: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委托人(自然人或单位)所有,是完整的著作权。

6、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概念:改编、翻译、注释(如文言文、古诗词注释等)、整理的作品

2)、归属:在原有的受保护著作权基础上形成的,归演绎人所有,但演绎时不得侵犯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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