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知识点:起诉与不起诉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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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知识点:起诉与不起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审查主体
人民检察院
2.审查期限:
(1)正常计算:1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延长15天。
(2)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3.必经阶段
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特殊情形
(1)管辖权错误: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立案管辖错误:
①检误查监: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②检误查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③公监误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1)同案犯在逃:要求公安采取措施保证在逃犯到案后另案移送,在案的照常进行。
(2)漏罪、漏人: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3)复验复查:对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派员参加
(4)证据核实: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请公诉的证据。
5.审查结果
(1)提起公诉
(2)不起诉
(3)程序倒流
1.提起公诉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案件移送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一)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
无犯罪事实或者《刑诉法》第16条的情形。
2.酌定: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存疑:
(1)一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不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二次补充侦查后,仍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程序
1.不起诉的宣告:
凡是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2.不起诉的送达: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3.涉案财物处理:
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应书面通知解除扣押、冻结。
4.解除强制措施: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三)不起诉的救济
1.公安机关
要求复议、复核。
2.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被害人
(1)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2)也可不经申诉直接自诉。
4.被不起诉人
对酌定不起诉向原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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