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章所有权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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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所有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所有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
1)是绝对权
2)具有排他性
3)具有完全性
4)具有弹性
5)具有永久性
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移转给他人或设定他物权,受让人因善意而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标的物为依法可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让与人对所让与的标的物无处分权。
3)标的物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5)转让行为必须完成了物权变动的法定要求。
1)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受让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3)无处分权人对原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7.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8.发现隐藏物或埋藏物
9.添附: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的一种法律事实。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10.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状态。
1)权利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
2)只有一个所有权。
3)对共有物按照份额,或者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13.共同共有: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