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五部分婚姻家庭相关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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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婚姻家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家庭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首要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
亲属的种类:
1.配偶
2.血亲
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
拟制血亲:一类是养父母和养子女,另一类是继父女和继子女。
3.姻亲
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结婚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事实婚姻: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但具有成立婚姻的意思并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4.事实婚姻特征:
1)当事人必须是无配偶的男女。
2)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
3)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5.1994年2月,条例颁布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条例颁布后,应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6.无效婚姻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未到法定婚龄的。
7.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8.可撤销婚姻的原因:
1)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2)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而缔结的婚姻。
9.享有撤销权的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和未被告知重大疾病的一方。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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