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海关法》知识:海关特殊监管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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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知识:海关特殊监管区法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定义: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对外开放口岸,具有保税仓储、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等功能,全封闭海关监管区域
(2)包括: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园区、珠海园区、保税港区等
(1)设立:
国务院批准
(2)隔离设施:
经海关总署验收合格,海关机构进驻管理后, 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方能启动营运
(3)区内出口加工企业、仓储企业和外资企业:
应持主管部门:批准书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经海关核准备案后方能从事出口加工、仓储和对外贸易业务
(4)区内不得建立居住区,不得发展消费功能
(1)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
必须经由设有海关机构出入口进出货物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应由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不需办理报关手续
(2)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经海关批准转让、销售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缴纳关税和其他税收后放行,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应办理出口海关手续
(3)国家法律规定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不得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
(4)运输工具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由其承运人凭主管部门批准书向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前往非海关特殊监管区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擅自载运、携带区内保税货物和用保税料、件生产成品
(6)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
应当向海关注册和设置帐册、编制报表
(7)区内企业:
应接受海关核查和在法定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8)区内企业在区内举办境外商品和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商品展示活动:
举办展示管理相对人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9)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供本机构使用货物:
非经批准,不得转让、销售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转让、销售非海关特殊监管区:
应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手续,交验法定单证和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10)区内企业委托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或者接受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事先向海关申请
(11)区内企业与海关计算机联网,并接受海关稽查:
我国率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实行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报关和海关监管现代通关模式,作为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试验区是重要法律保障
(1)从境外进口用于区内生产性基础设施设备等和区内企业自用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
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物资、设备以及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等都予以免税
(2)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储存及国际物流货物予以保税
(3)海关特殊监管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4)区内企业开展对外加工: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5)货物保税区内企业之间可自由流通:不需事先经海关批准,只要由进口货物企业向海关备案
(6)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实行直通式通关
(1)隔离设施验收权:
符合海关管理要求,经海关总署严格实地考察验收后,其功能方能启动
(2)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权:
货物由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从九六年起海关法规定实行备案制。
货物经转口贸易或加工成品出境时,经海关核准或核销后放行
(3)核查和核销权:
海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及有关帐册、单证等进行核查
进口料、件等已加工成品出口和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海关依法履行核销权,办理结关手续
(4) 稽查权:
对区内企业从事生产、仓储和外贸业务进出口货物及与之有关帐册、资料、备案记录、报关单证、手册等,海关依法行使稽查权
(5) 处理权:
对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滥用海关特殊监管区给予优惠便利从事违反海关法行为,海关有权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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