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动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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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动产不动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1.受让人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判断是否构成“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3.转让合同有效且物已交付
(1)适用善意取得的转让行为必须是法律行为,且该法律行为须有效;
(2)标的物已交付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4.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的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与动产相似,以下仅就特别之处作一简单阐述:
1.公式方式
动产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是因为交付占有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对于不动产,则应以登记为要件。
2.“善意”的认定
对于不动产转让,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该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从而不构成善意: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另外,如果真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同样不构成善意。
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3.特别地,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而言:善意取得不动产,不消除不动产上其他已登记之物权(如抵押权),此与动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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