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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三章:抵押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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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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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注会《经济法》第三章:抵押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不得作为抵押标的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2.不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

土地与建筑物虽然各自独立为权利客体,但毕竟相互紧密结合,不可分离,故在确定抵押财产时,实行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①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

②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

a.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

b.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C.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不予支持。

(2)房和地分别抵押

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

(1)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①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②抵押合同即便未经登记,效力亦不受影响。

③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抵押生效

①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④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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