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法律渊源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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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一章:法律渊源和法律规范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宪法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大法。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法规
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应当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就执行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的总称。
6.国际条约和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1.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作岀一定行为或者可以要求别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又可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范,其立法语言表达通常为“应(当)……(必)须……”“有……义务”等。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范。
禁止性规范通过禁止主体作出某些行为,以实现权利人的利益,立法语言通常表现为“不得……”“禁止……”等。
2.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行性规范是指所规定的义务具有确定的性质,不允许任意变动和伸缩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在法定范围内允许行为人自行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法律规范。
3.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内容已经完备明确,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范。
非确定性规范是指没有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或者法律后果,需要引用其他法律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具体包括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具体内容则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本身没有具体的规则内容,而是规定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有关规定内容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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