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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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代理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1)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
①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恶意串通-无效的法律行为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即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4)相对人基于这种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①自己代理
②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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