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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制度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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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合伙企业的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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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商法》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制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

有2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人资格

1、 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 五类特殊主体不得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 职业回避

合伙人出资

1、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非货币财产可用所有权,可用使用权出资;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一般应进行评估作价,即折价入伙。评估作价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

名称字样

合伙企业名称中注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

合作协议

(1)书面形式;

(2)订立及修改均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登记对抗第三人。

经营场所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人资格

1、 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不要求行为能力;

2、 职业回避

合伙人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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