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总结法律知识《商法》知识: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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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公司的股东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 股东名册是股东身份或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对内)
2. 姓名(名称)向工商局登记,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外)
3. 公司成立后,签出资证明书,证权证书,出资证明书与股东资格的取得没有必然联系;
4. 股东资格诉讼,均以公司为被告。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形成的隐名岀资,原则上应依法确认该种行为无效,隐名者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
因其他原因而隐名的:
1、内部关系
(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
代持股协议
(2) 分红、投资权益归属
实际股东
(3) 名义股东是合法股东,实际股东欲取代名义股东,需“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履行变更手续。
2、外部关系
(1)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参照善意取得处理;
A. 名义股东的处分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
B. 受让人为善意,并且符合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的,转让行为有效;
C. 内部赔偿: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2)债权人的关系:
当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名义股东赔偿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名股东
1.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他人作为股东进行登记,被冒名人对此不知情;
2. 责任由冒名登记人承担,与被冒名者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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