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思维导图主要介绍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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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案件);
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与重整案件;
③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4+2条)
①上述4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司法解释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虽设担保,但所有权未变)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④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占用使用他人资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也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
(2)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有担保的债权
②必要的支出
③履行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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